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力度,提升我市城市综合实力
发布日期:2019-04-09

一、背景

历史文化是城市发展的原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文化自信”。2018年10月,习总书记前往广州市永庆坊考察,又进一步深化其“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讲话精神,提出“要让城市留下记忆”。中山市于2011年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遗存作为传统文化与历史记忆的载体,毋庸置疑地成为打造城市品牌,凸显城市内涵与精神,提升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曾尝试从不同角度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工作,但未取得理想成效。在优化存量的城市转型新常态背景下,中山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有必要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大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力度,并使其成为我们的城市品牌,有力地促进我市综合实力,在新一轮区域城市竞争中为中山赢得更多的发展筹码。

二、历史遗存现状情况

(一)历史文化名镇

黄圃镇、南朗镇分别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和广东省历史文化名镇。

(二)历史文化名村

中山市现有历史文化名村一处——翠亨村。此外,南朗左步村、南塘村,大涌安堂村,沙溪龙瑞村,三乡古鹤村及黄圃鳌山村被认定为广东省古村落。

(三)历史文化街区

石岐区的孙文西、西山寺、从善坊和南区的沙涌为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

(四)不可移动文物

中山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558处,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5处。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类型丰富,主要有祠堂、桥涵码头、宅邸民居、寺观塔幢、牌坊影壁等。

(五)历史建筑

目前,中山市共有历史建筑389处,包括公共建筑、古庙、宗祠、古墓、构筑物、古桥、工厂、碉楼和民居。

(六)古树名木

中山市现有百年以上古树名木一千多株,主要以细叶榕、大叶榕、高山榕、木棉、龙眼、荔枝、樟树、五月茶等为主。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山市共有3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登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项目24个。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挤压,一些非遗正面临着断代、失传、消失的危险。

三、问题

(一)法规层面

目前已编制《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2009)、《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2016)等,然而均属于政府规章,相较于立法的力度较少,不足以支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此外,目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育的相关政策有一个重大瓶颈——产权,物权法规定建筑的保护责任主体是业主,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中山大量的历史遗存的房屋,特别是侨房,业主不明确、或业主不在本地等多种因素导致了业主不能履行保护义务。因此,权属问题成为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介入历史文化保护的最大障碍之一。

(二)管理机构

当前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部门和机构有将近十个,且各部门权责不清,这种“多头”管理的情况容易造成最终“无头”管理,缺乏主体责任部门,形成管理真空,导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政策难以落实,存在部门间争利和推卸责任的情况。

(三)资金来源

资金匮乏,缺少鼓励政策,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管理维护面临着资金基础薄弱的问题。当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来源单一,且财政对其的支持力度相对较低,按照当前的资金规模难以完成全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任务。

(四)理解误区

以往我们普遍认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次性工作,缺乏形成长效机制的意识;政策的制定基本围绕建筑风格、体量等表层目标,没有将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上升到政策的高度;另一方面,公众则将此项工作定为过度专业化的范畴,往往处于置身事外的态度,欠缺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社会责任感。


建议: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问题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历史遗产的保育与利用无法一蹴而就,当前政策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的瓶颈亟待突破。

(一)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制度

中山市以获得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在上级相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根据中山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管理制度和细则,使保护与利用更明确、更细化、更可行。建议出台《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成为中山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的依据。

此外,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出台明晰的老房子确权办法,落实侨房确权的方法是历史文化名城保育的关键一步。对老房子进行确权,是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的重要举措。中山市可以通过推动相关立法、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保护规划、严格执法来实现对历史遗产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二)聘请专家成立技术咨询机构

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之初,中山市已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是多部门的临时机构,实行兼任制,工作效率不高。建议常设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以及聘请专家组成技术咨询机构,做到上层设计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还需要组织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专家进行规划和建设方案论证。

(三)加强经济政策协调保护与利用关系

加大地方财政预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投入。对历史遗存的产权所有者古建筑保护方面的技术支持,采取奖励、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给予经济支持。另一方面,可规定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行为要进行赔偿,可以把罚款资金重新用于历史遗存的保护,专款专用。

此外,一般来说,是开展修缮工作的时候才能申请专项资金,但只照顾到损毁最严重的建筑并不是名城保护的最佳状态。建议参考地中海沿岸签订建筑表面合约的方式,如果老建筑所有者愿意对老建筑的外观表面进行永久保护,其将每年获得相应的补贴。这样一来,将有效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保护地段整体格局和建筑的外观表面不受改变或破坏。

(四)加强后续保护工作和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有计划地修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遗产。保护要与利用相结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可通过合理的旅游利用规划,以利于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的相辅相成。准确定位其功能性质,挖掘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谨慎设计,充分展示人文景观和特色。

(五)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育工作

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普及教育计划,采用各种形式对市民进行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保护意识。同时,积极扶持相关民间组织,这些第三方组织可以提供支援与补充,有力发动企业、社区组织、社会团体,提升历史遗产活化的活力与动力,促进历史遗产活化利用的市场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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